爱车在景区停车场“受伤” 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
2015-03-25 09:39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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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市民李先生到漳浦县火山岛旅游休闲度假区度假,他将奔驰商务车停在该度假区的停车场,并交付10元停车费。度假完,李先生取车时发现车尾被撞坏了。面对李先生的索赔要求,停车场方面表示,这里只是提供一个暂时的停车位,其他问题概不负责。
漳州市消委会认为,停车场作为度假区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度假区未能保障停车场内汽车的安全,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惊险娱乐项目的,还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护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林思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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