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无有效票据可拒付
2015-03-25 09:37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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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停车费 无有效票据可拒付停车费
事例 前些日子,市民周小姐开车前往漳州南山寺上香,车还未进停车场,就有一位坐着轮椅看似工作人员的人对着周小姐一直喊道:“前进、前进、打左、停……”看到这位工作人员卖力地指挥,周小姐尽管没看到收费停车场的标志,仍然按他的要求交了5块钱停车费。不过,周小姐刚走没多远,几位在旁边散步的当地人走了上来说道:“那个人是骗子,这里的停车场不用收费……”听了之后,周小姐很生气可又无可奈何。
说法
在市物价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告知车主并开有效票据,否则车主可拒付停车费。漳州市区停车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和市场调节价,允许下调,不得上浮。超过标准的属于违规收费。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如码头、车站、医院、旅游景点、交通违章(含事故)暂扣车辆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公共停车场(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置标志牌、标明界定范围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等,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参照停车场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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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最高限价)
在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自行车每辆收费为0.2元,三轮车每辆为0.5元,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每辆为1元,小客车(12座及以下客车为小客车,含3吨及3吨以下货车)为2元,中客车(13座至24座客车为中客车,含3吨以上、8吨以下货车)为3元,大客车(25座以上的客车为大客车,含8吨及8吨以上货车)为4元。
在停车场内临时停放车辆,自行车每辆收费为0.2元,三轮车每辆为0.5元,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每辆为1元,小客车为3元,中客车为4元,大客车为5元,其中停车超过夜间12点重新计费。超过标准的属于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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