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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新版保障房细则出台 教师申请经适房不再加分

2014-01-10 07:38 来源:闽南网 1
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房细则近日出台,从今年起实施,2010年出台的相关细则作废。另外,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方面,取消了长期户籍以及教师身份加分的规定。

  闽南网1月10日讯 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房细则近日出台,从今年起实施,2010年出台的相关细则作废。

  相比旧细则,新版细则有许多变化:对保障性住房分类更加细致,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申请的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如对于低收入家庭的标准规定得更加明确。另外,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方面,取消了长期户籍以及教师身份加分的规定——在2010年出台的细则中,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在教育部门人事管辖的学校、民办学校,地方成人教育或培训学校,幼儿园,省属学校等学校工作,且持有教师证的在岗教师,经部门确认后也给予加分。其他加分规定则不变。

  按照新保障房申请细则规定,有车族将不能申请保障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审核流程方面,新细则对部门分工更为细致,各自职责更加明确。此外,还增加了退出管理以及监督管理,明确将建立诚信档案,严惩公职人员违规。

 

QQ截图20140110074645

准入条件


廉租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无房;

  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经济适用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则按原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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