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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新版保障房细则出台 教师申请经适房不再加分

2014-01-10 07:38 来源:闽南网 1
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房细则近日出台,从今年起实施,2010年出台的相关细则作废。另外,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方面,取消了长期户籍以及教师身份加分的规定。

审核流程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家庭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淘汰制度,建立市区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审核经济状况等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建立档案,会同市、区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

●几种不得申请的情况

  发现申请情况造假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认定为现有住房。

租售管理


定期检查以防违规
中介代理规定更严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实施。在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到位之前,发放货币补贴,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按评分高低顺序进行。同分的,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确定。已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放弃购买、已购买又退购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购买。

  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

  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退出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主动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2个月或合同约定时间内转换保障方式或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承租人亡故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合同期满后,另行申请。

●转让、交易等的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含可售廉租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取得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

  限价商品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若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性质属划拨用地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回购时,装修不予补偿。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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