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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非法采矿 赔矿赔生态

2012-10-08 09:49 来源:福建日报 0

检察院当原告

山上遗留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何消除,被破坏的环境如何修复?这些问题引起检察官们的思考。

“解决方案提出了很多种,大家在研究比较后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构想。”吴靖宇说,他们将案情及初步构想向漳州市检察院报告,获得支持。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洪清专门到南靖调研,对案件进行跟踪指导。

随后,南靖检察院民行科开始着手拟定调查取证计划、确定取证的范围和方式,先是就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涉及的专业鉴定、技术评估等问题,与国土、林业等部门多次沟通交流,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标准。同时,与市中级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南靖县法院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多方调查取证。

今年5月23日,南靖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南靖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沈某洪、沈某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恢复植被:填平南靖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山上因非法采矿遗留的注液孔;填平为沉淀矿产而在土楼底建的12个沉淀池;消除因非法采矿造成的涌口关岭山体滑坡危险;恢复因采矿破坏的植被等。

6月初,南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检察机关的说理,两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弥补,同意按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消除危险,恢复生态环境,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开始着手恢复工作。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有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越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涉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由谁来保护,一直是个难点。”洪清说。

据介绍,漳州在全省率先尝试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了解案情、便于取证的优势,有利于查清背后的渎职犯罪,从而实现从促进修复公共利益向促进改进社会管理跨越,提升监督效果。

吴靖宇说,此前更多的是民间团体在主张,或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不少缺陷;检察机关能以一种强有力的姿态出席法庭,是保护公益、维护民生的一种尝试。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洪清表示,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今,南靖县两处非法采矿破坏的山体实行了安全性清理改造,并已全面复植。生态恢复则是一个长期过程,县检察院让非法采矿者在恢复生态之前缴交5万元保证金。恢复生态后,对恢复生态的山体要求持续监测5年,并再预留3万元的保证金,由当地政府保管。如果在监测期内出现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情况,3万元的保证金将作为监测治理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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