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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纳入恐吓等精神暴力

2016-01-13 07:56 来源:闽南日报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五大亮点。下面摘录专家解读。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相关部门不作为将担法律后果。(吴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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