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私自偷排 芗城一公司老板获罪
2016-01-13 07:51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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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生产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罪
1月7日,芗城区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污染环境案。2014年4月份开始,高某在芗城区石亭镇北斗工业园经营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环保手续,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私自埋设的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车间直接排放到高坑渠。
2015年10月15日,芗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该公司。经环保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并由漳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的PH值达到13.47,属于强碱性。根据相关法规确定高某的公司排放的废碱液属于有毒物质。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嫌疑人触犯了该条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只要你私设暗管偷排有毒物质,污染到环境,均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廖庆琳卢一心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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