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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 南靖公益环境诉讼艰难上路

2015-04-20 11:41 来源:闽南网 0


案发现场一滑坡点(整治后)

  事实上,业界内部的观点就不统一。“公益诉讼针对的更多是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的公益损害,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已可督促其履职。”南靖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吴静宇认为。而在龙海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瑞勇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同时担任诉讼主体,难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环保组织依法当原告本是理直气壮的事。特别是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是,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困难重重。多年来,我省仅有漳州与南平两个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表示,新《环保法》实施3个月来,全国仅有2家环保组织提起4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他看来,主因在于环保组织难以承受高额的诉讼成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取证到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多数公益组织难以承受”。此外,环保组织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还要看能否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鉴定难

  在具体操作中,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不少难题,最突出的就是鉴定难。

  “环境公益纠纷的产生,涉及复杂的原因,要弄清损害的原因、程度,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和鉴定。”漳州中院生态庭审判员江团辉说,专业不足是最大的掣肘。

  2013年3月,泉州人洪泉明伙同他人开设皮革厂,违规向九龙江排污。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龙海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操作时,检察官犯了难。经办检察官陈瑞勇说,由于水体具有流动性且流域内有多家排污企业,加上最初环保部门并未进行证据固定,要对污染予以量化,谈何容易。龙海市检察院几易方案,最终决定用生产用水量换算出排污量。这种简单的鉴定方式让检察院和法院有些底气不足。

  “在法律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具有优势,但涉及到具体的环境专业问题时,就显得有心无力了。”黄国盛说,环境公益诉讼需依托专业机构且专业细分程度极高,但目前,我省各地普遍缺乏必要的专业力量。

  2009年,沈新洪等人在南靖县龙山镇非法采矿,深挖多个沉淀池与注液孔,一度导致山体滑坡。3年后,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消除公共危险。但是,一系列难题来了:如何认定其存在的危险隐患?危险的程度如何?该由什么样的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南靖县检察院委托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出具了调查与评估报告,并作为庭审依据。但南靖县法院生态庭庭长陈森树说,这份鉴定结论仍属权宜之策。“严格来说,出具报告的并非法定的鉴定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陈森树还表示,囿于鉴定难,采矿行为对水体造成的污染难以估量,检察机关不得不放弃对这部分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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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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