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非法排污危害大 污染环境触犯法律被判刑
漳州新闻网 2016-12-28 09:17
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12月23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锦榕”电镀加工厂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厂房为向他人租赁。2015年11月初至2016年1月13日间,艾某在明知“锦榕”电镀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情况下,仍然在该厂负责生产经营和现场管理工作。该电镀厂主要利用镍板、铜板、硫酸等原材料,从事小五金拉链头等半成品的镀化、清洗等电镀工序。在从事电镀作业过程中,他们将重金属镍、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房附近的水沟,进入外环境,直至2016年1月13日被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17时许所采集的电镀厂废水含总铬35.8mg/L、总镍31.2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标准值34.8倍、61.4倍;18时许所采集的电镀厂废水含总镍3.94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标准值6.88倍。案发后,艾某于2016年3月1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
检察官释法:本案被告人非法排放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杨伟清 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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