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还转让发生事故造成1死3伤 惹上官司
食品有有效期,车子也是有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到了,该报废的车辆该怎么处理呢?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惹来官司。这不,诏安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因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18日7时30分许,胡某聪驾驶一辆中型拖拉机,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行至诏安县四都镇一路口,与丁某章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吴某坤当场死亡,驾驶员丁某章及另外两名乘客受伤,经鉴定,3人均为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胡某聪因担心被抓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胡某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为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应予以报废。故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2月3日,该起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吴某坤家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聪作为侵权人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时把江某顺、林某龙、何某水、赖某光、吴某义等人也作为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明知是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还进行转让,才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
诏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其中原告对于肇事者胡某聪的诉请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较大争议。对肇事车辆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进行梳理。原来,该肇事车辆闽06-20056号中型拖拉机,系江某顺2005年购买、2007年转卖给被告林某龙,林某龙于2007年将车卖给何某水,何某水自用6年后,在达到报废年限时,于2015年10月以卖废铁的名义卖给废品收购的赖某光,2015年10月,赖某光又将该车转让给吴某义,后吴某义又转卖给被告胡某聪,胡某聪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
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顺及被告林某龙转让闽06-20056号中型拖拉机时,该车并不存在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情形,且该车交付后,江某顺及林某龙并不实际管理支配也不享有支配利益,原告对被告江某顺及林某龙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被告何某水虽以卖废铁的名义将肇事车辆卖给废品收购的赖某光,但我国法律规定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被告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何某水之后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亦是在明知是报废车辆还进行转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水、赖某光、吴某义均应承连带赔偿责任。(江英凤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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