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老太状告儿媳16年未尽女儿抚养义务 儿媳缺席判决
2015-09-10 08:02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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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老太要求儿媳妇给钱,包括将2岁孙女养大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
【法官说法】
法院判令生母抚养 祖母可追讨代垫的抚养费
法官介绍,在小莫丈夫死亡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小米由母亲小莫抚养,小莫未能承担起作为母亲抚养子女的责任。焦老太虽是小米的祖母,但对小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焦老太自儿子1998年触电身亡后开始抚养小米,对于其间所代垫的生活费、教育费,向小莫追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小米自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小莫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应截至小米16周岁,即丈夫死亡的1998年起至小米16周岁,至2012年止,13年+11个月,经计算共计53500元。
因抚养费中已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小米完成小学至初中九年教育均为义务教育,老太主张索要教育费用,不再予以支持。(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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