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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担保人受累 漳浦法院人士解读担保风险

2015-03-11 09:06 来源:闽南网 0
漳浦人阿智生前由好友蔡某担保,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了2万元。

  借款人死亡 担保人替他还债

  法院人士解读担保人可能被追责和可免连带责任的不同情形

那这“锅”你必须来背!

那这“锅”你必须来背!丘天/漫画

  闽南网3月11日讯  漳浦人阿智(化名)生前由好友蔡某担保,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了2万元。但还款到期前,阿智却因故死亡。而后,漳浦县农村信用社找到了蔡某,让其还这笔借款和利息。但蔡某认为,阿智已过世,他的担保责任也就消失了,拒不还款。

  去年7月24日,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将蔡某告上法庭。漳浦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承担连带责任,须偿还2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目前,法院判决已生效。昨天,漳浦法院人士还一并解读了哪些情形下担保人要为借款人“买单”,哪些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

  为好友担保借款 好友死后得还款

  2011年7月31日,漳浦人阿智搞养殖缺钱,便找好友蔡某做担保人,向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借了2万元。借贷双方和担保人都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蔡某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到2012年7月25日,阿智得还清本息。可2012年6月1日,阿智却因故死亡。

  这下,问题来了。这笔2万元的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该由谁来还?还款期限到期后,漳浦县农村信用社找到了蔡某。

  但蔡某却拒不还款。他认为,阿智已经离世,其作为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已不存在,不应承担还款义务。“钱是阿智花的,干吗让我还款?”蔡某称,信用社应该去找阿智的家人催债。这事因此一拖再拖,没法解决。

  去年7月24日,漳浦县农村信用社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去年11月,漳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相关人员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蔡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阿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人士说,蔡某在还清本金和利息之后,有权向阿智的继承人进行追偿。目前,对于蔡某的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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