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小伙借“2年有效诉讼期”为由 不还12年的债
【判决】
诉讼时效未过期 好友须还本息
漳浦经办法官说,在案件审理中,阿文提及的“过了2年有效诉讼期”,他们没有采纳。
经办法官介绍,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漳浦法院认为,本案借条内容,无法直接推断阿成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只能从去年8月底,第1次起诉维权时算起。
经办法官分析,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既约定不计息还款期限,同时还约定不按期还款要计息,后一种情节很重要。漳浦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阿文没有按期还钱,从2003年7月起,这一借款就转为“计息借款”。再则,双方没有约定计息还款期限,那么这一借款又可视为“不定期借款”。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人士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去年8月底算起。阿文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漳浦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3月21日,漳浦法院作出判决,阿文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阿成3万本金,并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从200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海都记者和法院人士粗略算了一下,到目前,阿文至少要支付本息8万元以上。
【说法】
(1)诉讼时效期,是怎么回事?
漳浦经办法官介绍,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院人士说,这也就是说,市民如遇到民事纠纷,应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是超过这一有效期限,市民权利受侵害,将得不到保护。
(2)诉讼时效起算点,又怎么算?
对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具体怎么认定?漳浦经办法官说,这要看当事人是否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以民间借贷为例,“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表现为,权利受侵害一方,向对方催讨借款时,留有相关录音、信件,向对方发布相应律师函的,或者直接起诉等等。
(3)这对平时写借条,有何提醒?
漳浦法院经办法官说,他们不建议双方在借条上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这样做,如不慎超过2年诉讼有效期,就会遇到麻烦。如果不写还款期限,一般可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期。另外,法官还特别提醒,借条上,一定要体现“利息”这一细节。如果只是口头上谈利息,那么在诉讼中,只要被告否认,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原告索要相应利息。(海都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黄锦洪 杨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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