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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学徒工醉驾出车祸去世 师父需担责

2013-12-12 09:00 来源:闽南网 0

被告声音

监护人不应让未成年辍学

  老李认为,小池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文规定,父母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如果小池父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送儿子到学校读书,这个悲剧或许就能避免。

下班后自己没有监管责任

  老李称,平时自己住在家里,小池和其他成年工人则住在汽修厂内,每天下午5点半收工后,他们都到老李家吃饭,饭后就属于员工自由安排的时间,这段时间小池已经脱离自己的视线,因此自己没有管理、监督的职责,不承担事故责任。

同饮者、借车者、被载者也应监督

  另外,小池摩托车行驶的方向并不是回汽修厂,而是去往县城中心。当晚与小池一起喝酒的人、借摩托车给小池的人,以及搭乘小池摩托车的成年人小泉,如果能尽到管理、监督的义务,悲剧或许就能避免。老李还称,事发后,自己给了郑家人4000元,且积极配合善后工作。

【法官说法】

师父有管理教育职责

应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中,经办的漳浦法院法官介绍,有管理、教育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未尽管理职责致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属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管理、教育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池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郑家因小池之死造成损失519134.5元中,属第三人侵权原因应承担的385302.15元,已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另133832.35元,老李应按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作为汽修厂老板,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徒工负有管理、教育的职责,因其疏忽大意,让吃、住均在厂内的小池在夜晚零时外出,且醉酒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是造成小池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而小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应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小池自身承担75%,被告老李承担25%,即33458元,已付4000元从中扣抵。(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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