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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案云霄宣判 主犯判12年

2014-01-08 10:35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月9日讯 明知幼女未满14周岁,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此外,还引诱这名幼女卖淫。

  经云霄检察院提起公诉,6日,云霄一嫖客被云霄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获刑5年;又因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福建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案云霄宣判

  经查,2012年7月,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将小丽(化名)叫到其家里,并招来黄某。黄某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诱使小丽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2年8月间,周某在其家里,以金钱为诱饵,明知小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几天后,周某以金钱为诱饵,打电话叫小丽到其家中卖淫,并叫来两名嫖客。嫖客尚未到达之前,周某先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一次。后周某又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小丽卖淫。

  因周某、黄某及同案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小丽的侵害,小丽在案发后,经厦门市仙岳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周某两次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而被告人黄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此案是在去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云霄法院首起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同时也是福建省首例。(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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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微博)1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廖珍妹 通讯员 林惠卿 黄秋龙/文 张伟华/图)1月6日,一起嫖宿幼女案,在漳州市云霄法院审结。67岁的周某,因犯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50岁的嫖客黄某,也被以强奸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这是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福建首例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

  只要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发生性关系的,就以强奸罪判处,而非以之前的嫖宿幼女罪判处。云霄法院法官认为,罪名改变,判罚也从重,其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对幼女的性侵害行为,进一步实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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