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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冒牌小商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芗城女子获刑

2015-08-19 17:10 来源:闽南日报 0

  开小商品店夹杂着假冒商品,数额超过5万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8月18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年女子程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芗城区女子程某在漳州市区小商品批发市场8区3幢下开了一间店,出售包括一些皮具在内的小商品。期间,为了迎合一些人追求名牌的需要,程某从广东购进了一些冒牌货,而一些顾客明知是冒牌货,但为了虚荣也乐意购买假名牌商品。经查,程某销售有假冒“hermes”“chanel”“lv”“七匹狼”等注册商标的皮具,共计销售假货金额为53461.4元。2014年9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程某的店内查获了尚未销售出去的假冒牌货,同时查扣了程某的销售日报表、账户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被搜查次日,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程某持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其买卖行为涉嫌犯罪。(朱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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