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78万卖房偿还107万 债主另71万元要不回?
2015-01-07 08:23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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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78万元还不上,与债主口头协议,把抵押的房子卖了107万还上。
持借条为何要不回71万元债?
法院称,债主已归还全部借条复印件,持有的借条原件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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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1月7日讯 借款178万元还不上,与债主口头协议,把抵押的房子卖了,还上107万元结清债务。不想,债主归还的借条只是彩色复印件。事后债主又拿出了4张借条原件,主张还有71万元未还。这个债主能要回这71万元吗?这场借款风波,将如何收尾?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中院获悉,中院维持云霄法院一审判决,债主持有的借条已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不支持债主的诉求。
【案情】
借款178万还不上 卖房偿还107万,就能拿回所有借条
2010年11月24日至2012年5月6日,黄某因为生意周转困难,先后分18次向方某借款178万元,并出具了18张借条。除了其中一笔10万元借款以黄某的亲戚黄某清提供的房产作抵押外,黄某将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也交给方某作为抵押。
2012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双方称之为“总款”),约定还款期限等具体事宜。
因黄某一直未履行上述协议,2013年4月8日,双方经口头协议,黄某将抵押的房产以170万元卖给案外人,由案外人将其中的107万元偿还给方某。但事后,方某未出具收条,只将18张借条的彩色复印件交给黄某,并把抵押的房产证交给案外人。
因随身没有携带还款协议书和黄某清的房产证,同日,方某出具一张欠条给黄某,载明:“欠一张总款,欠黄某清屋契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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