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78万卖房偿还107万 债主另71万元要不回?
拿回的只是复印件
债主又持原借条起诉71万未还
之后,方某持有4张共计71万元的“借条”向云霄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偿还71万元及利息。对此,黄某辩称,方某在收到107万元款项后,将所有“借条”全部归还,并将房产证交案外人,且书写一张欠总款及房契的欠条,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已终结,不应再承担71万元的债务。
云霄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通常都会将借条原件收回、销毁或在借条上注明。方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将18张彩印的借条全部归还,其中包含了4张共计71万元的借条。综合方某、黄某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终结。所以,方某持有的借条已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其以持有的4份借条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
云霄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方某不服上诉,漳州中院维持原判。
【说法】
已归还全部借条复印件 借条原件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
经办法官介绍,民间借贷是基于借贷双方相互信任或亲朋好友关系而发生,在民间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交易方式,即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书面借条,在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该借据由出借方保管,待借款人还清款项时,出借方将借条退还给借款人或当面撕毁。
本案中出现了18张借条的原件及彩色复印件,且原件与彩色复印件从肉眼上看无任何区别,一般人无法将两者区别开来。对于借款人而言,其收到所有借条的彩色复印件,就认为其收到的是借条原件,主观上形成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认识。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来看,双方每借一笔款项均会出具借条,并交付用于抵押的房屋的房产证,且在协商还款的时候还形成了还款协议书,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都是较为谨慎且手续较为完备。出借人方某将18张借条彩色复印件交还给黄某时,还将作为抵押的其中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交还,并出具一张尚欠还款协议书及另一套抵押房屋房产证的欠条。从上述行为可看出,若没有全部还款根本无需出具欠条,也无需将作为抵押的房屋房产证归还给黄某。若按方某所言,尚欠71万元未还,其完全可以将107万元的借条原件还给黄某,将剩余的71万元的借条原件留下来即可。
综上,涉案借条彩色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功能和用途,随着借条的持有人发生转移,按惯例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随之发生变化,方某持有的借条原件已失去原有效力,可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荫花 洪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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