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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古城区旧牌坊仅存一间 遗留“六代承恩”的荣光

2014-12-26 08:23 来源:漳州新闻网 0

  史志与事实的错位

  对照《象阳洪氏宗谱》的记载,府志、县志在“两台秉宪、六代承恩”坊的表述上明显存有差异。

  其一,世系表述上有纰漏。光绪版《龙溪县志》卷四载:“两台秉宪、六代承恩坊,在双门顶。为赠御史洪明、子参议洪异、孙知府洪公谐、玄孙封佥事洪文馨、云孙副使洪时蕃立。”表述只列举五代,明显有疏落。光绪版《漳州府志卷》五曰:“六代承恩坊,在双门顶。为封御史洪明、子参议洪异、孙封知府洪日瑞、曾孙知府洪公谐、元孙封佥事洪文馨、云孙副使洪时蕃立。”虽列足六代,但对世系表述似有不妥之处。根据《尔雅·释亲》所说的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如果“云孙副使洪时蕃立”表述正确,那么洪时蕃为洪明的云孙,即是第九世孙,明显就不是连续六代。再者洪文馨因洪时蕃贵而受封,但两者相差四代,又与封建时代封赠不超过三代的规制相悖。《象阳洪氏宗谱》府口角藏本记载,洪文馨为洪时蕃之父,洪文馨为田址府口角第五代孙,即始祖洪明的玄孙,也称元孙。洪时蕃应为田址府口角第六代孙,即府口角始祖洪明的来孙,县志、府志表述为“云孙”与事实有出入,为误。

  其二,对部分坊主对象在使用封赠表述上不够准确。封赠先世制度,起自晋、宋,皇帝为笼络人心而推恩臣下,常以爵位名号赐给官员的父母、祖先与妻室。对已故对象的称“赠”,在世的曰“封”。大抵封赠一代,极少延及祖父,唐末以后,宰相贵臣方追赠三代。明、清文武官员一品封赠三代,二、三品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封赠一代,八、九品只封本身,亦按不同品级封赠其妻以不同名号,一般在有庆典时封赠。

  “两台秉宪、六代承恩”坊表彰的六代人中,洪明、洪日瑞、洪文馨三人,分别因各自的儿子洪异、洪公谐、洪时蕃贵而受封赠。

  对洪明的封赠,县志在“六代承恩”坊表述为“赠御史洪明”,府志则表述为“封御史洪明”,史志对同一人的封赠表述为何会迥然不同?是用“封”字还是“赠”字符合史实呢?翁国梁著的《漳州史迹》(1935年版,漳州市图书馆2002年重印)有备述洪异父母、洪异夫妻的封赠敕文。书中记载,洪异任御史(正七品)的时间是1522年,颁发敕文时间在1523年,而洪明生于1431年,逝于1499年。对洪明的封赠,敕文云:“尔洪明乃广西道监察御史异之父……兹特赠为文林郎广西道监察御史。”县志表述的“赠御史洪明”是正确的。

  综合以上两点,“两台秉宪、六代承恩”正确的坊内涵表述就当为:“为赠御史洪明、子参议洪异、孙封知府洪日瑞、曾孙知府洪公谐、玄孙封佥事洪文馨、来孙兵备道洪时蕃立。”

  可见,对某一历史史实,即使县志、府志的记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准确,后人考究时当大胆假设小心论证,做到史实与实际调查相结合,以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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