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名下车老公名下停车卡 小区内被偷物业赔不?
老婆名下的车,停车卡是老公的名,新一季度的停车费还没交
车在小区停车场被偷 物业赔不?
闽南网11月18日讯 小区停车场保管摩托车,物业每月收取50元保管费。但小华(化名)的摩托车存在小区停车场却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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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芗城区的小华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的刚买了半年的摩托车。芗城法院一审判物业赔偿,但物业不服上诉,称小华4月份未缴纳保管费。另外,寄存卡不是小华的名字开具的,是小华的丈夫小黄(化名),物业认为保管合同不成立,不赔!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漳州中院二审判决出炉,驳回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物业赔偿小华的摩托车损失7706元
【事件】
摩托车在小区停车场被盗 业主求赔偿
2013年10月,小华买了辆摩托车,车由丈夫小黄寄存到小区的停车场。物业以小黄的名字出具了寄车卡,每月缴纳保管费50元。
随后,小华便按小区物业要求,停车时不锁车。没想,今年4月13日,小华被物业告知,这辆摩托车被盗了。小华报警,南坑派出所受理了该案。
民警调取监控,小华发现物业员工在夜班期间睡觉。但目前,该案至今未破,协商赔偿也无果。小华便将物业告上芗城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物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日前,芗城法院作出一审缺席判决,认为小华与物业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小华摩托车价款:购置税606元+购车款7100元=7706元,至被盗时使用半年。因物业保管不善造成摩托车被盗,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保管物品的价款7706元赔偿。
【焦点】
寄存卡不是车主的 保管合同还成立?
一审宣判后,物业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物业称,小华提交的证据《摩托车寄存卡》可证明,与物业建立寄存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是小黄,而不是小华。小华虽是摩托车车主,但不是保管合同相对人。原审认定物业与小华建立保管关系成立并生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漳州中院二审认为,小华与小黄系夫妻,共同居住于物业服务的小区。虽然失窃的摩托车寄存卡写明是小华的丈夫小黄,但该车的登记车主为小华,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小华以登记车主的身份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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