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漳州 > 漳州新闻 > 正文

老婆名下车老公名下停车卡 小区内被偷物业赔不?

2014-11-18 08:30 来源:闽南网 0
小区停车场保管摩托车,物业每月收取50元保管费,却被盗了。

  当月保管费还没交 保管关系成立吗?

  另外,摩托车使用人在2014年仅仅交费至3月份,从4月1日起就没有交费,物业与小华之间的保管关系随之终止,物业没有保管车辆义务,因此,物业对小华的摩托车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漳州中院二审认为,物业经营的停车场对寄存车辆也是以季度收取寄存费,并没有明确季度交费的具体时间点,且对缴费人的身份也没有明确约定,依双方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据此,物业主张与小华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即便没有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在漳州很多小区或者小区外面都设有收费的停车场,寄存时一般凭票寄存。但是熟识后,不少小区停车场会建议不要拿票,“刷脸取车”,业主也出于信任未拿票。即便这样,车辆丢失后,停车场也不能因为寄车人没有寄存证明,而免除相关的赔偿责任。

  周艳红说,收费性停车场以经营为目的,设立时往往在相关部门做了登记,与寄存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保管合同关系;只要收费,就要承担保管责任。《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要保管物被交付,保管合同关系即成立,给付保管凭证,并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志。

  如果有其他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存车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的,比如:口头交代过管理人员,或做过登记记录,或将车钥匙、车证等交给了保管人员保存等,都能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同时,车主没有收到保管凭证,只能说明停车场管理者义务履行有瑕疵,据此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

  【延伸】

  超市、酒店内停车

  车丢了又咋维权?

  小区内停车,车丢了还好说,毕竟交了钱。那在超市、酒店免费停车,又该咋维权?

  周艳红认为,宾馆、酒店、商超等免费性停车又称为“消费性停车”,是经营、服务场所的一种延伸,其目的是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此类停车场发生丢车、损车事故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责任,而不同于收费停车场、有人管理的公益停车场适用《合同法》。

  周艳红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的停车场保管服务不当造成消费者丢车、损车,也应当判令赔偿消费者财产损失。

  路边、公园免费停车

  车丢了又咋维权?

  那路边、公园里免费停车,还有人管理的情况下,车丢了又咋维权?

  周艳红介绍,有人管理的公益停车场是政府公共管理机关为了维护闹市、道路、景区等地的公共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公益性的停车场,派出专人或雇请专人管理所停放的车辆,由政府或有关机构支付其工资或由自愿者义务管理存车,这类停车场一般情况下都是免费的。

  周艳红说,这种免费保管车辆的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构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了无偿保管人免责条件,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海都记者 曾炳光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弱冷空气吹来初冬寒意 漳州未来一周无明显降水
下一条:芗城区新农合缴费提至每人90元/年 本月起始缴费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