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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女士应朋友之邀开车出车祸索赔1.2万元

2014-10-12 09:5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0月12日讯 去年6月23日,漳州的巫女士应朋友之邀,开摩托车去接朋友,结果途中夜黑出事故,撞到石头堆摔伤。朋友支付3000元医疗费后,答应给予1.2万补偿款,结果没兑现。今年,她将朋友告上龙文法院。

  昨日,海都记者从龙文法院获悉此事,目前龙文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安排开庭。

  龙文法院朝阳法庭的法官介绍,义务帮工致人受伤或致自己受伤,被帮工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义务去接朋友 半路出车祸受伤

  巫女士介绍,去年6月23日,她在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金泰公寓的朋友家。而后,陈某打电话给她,也要去公寓,让其到龙文区梧店村的一家机砖厂接他。由于是朋友,巫女士二话没说,就开摩托车出门了。

  当晚9时,途经蓝湾国际小区路段,由于没有路灯,巫女士不慎撞到了路边堆放的乱石条,摔倒昏迷。接到电话的陈某赶到现场将其送医,并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今年4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因巫女士是义务帮工受伤,陈先生再支付她1.2万补偿款,7月30日前付清。

  没想,至今巫女士都没有拿到一分钱。目前,龙文法院朝阳法庭已经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安排开庭。

  说法:义务帮工受伤或致人受伤 被帮工人要担责

  龙文法院朝阳法庭的谢法官介绍,巫女士是应陈某之邀,义务去载陈某的,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的关系。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无偿性”是义务帮派工最明显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得很清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如2006年深土镇南境村一渔民帮他人扛船,结果疏忽大意,被船压伤。最终漳浦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个渔民自身存在一般过失。但由于适用无过错归责,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在2010年4月判赔这个渔民50多万元。

  而只有在帮工人提出要帮忙,而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谢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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