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女士应朋友之邀开车出车祸索赔1.2万元
2014-10-12 09:56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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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
义务载海鲜撞伤人
被帮者担责
日前,平和法院也判决了一个义务帮工的案子。
2013年11月26日,平和坂仔镇的陈先生要到漳浦县购买海鲜。他借了辆小车,让同村司机陈某材无偿帮忙驾驶。途中,小车在坂云线和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被送医医治。后平和交警认定,陈某材和张某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张某将陈某材和陈先生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4万元。
法庭上,陈某材辩称,事故发生当天,陈先生叫其驾车载他到漳浦购买海鲜,车辆是陈先生所借,自己持有C1证,未收取任何报酬,责任与自己无关。
日前,平和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陈某材无偿为陈先生提供劳务,陈某材与陈先生之间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而且,陈某材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即陈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材作为驾驶人,相对于行人张某而言,陈某材具有较大的过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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