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漳州 > 漳州新闻 > 正文

上学搭客车受伤大学生起诉 法院判决车站也应负责

2014-09-02 08:53 来源:闽南网 0
大学生在龙海买票去泉州上学,不承想,高速路上追尾,摔成四级伤残。

  【判决】

  出票车站和实际承运人 共同担责须赔偿33万

  龙海法院审理认为,龙海汽车站以自身名义出售小张客运票,与小张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龙海汽车站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龙海汽车站受闽南快运委托,代办客车的营运业务,按售票营业收入额的比例计收客运代理费,并将承运小张等乘客的义务交由闽南快运履行。闽南快运为实际承运人,其客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小张及其他乘客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与合同承运人——龙海汽车站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机小郭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行为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确认,小张伤残4级,包括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3万余元,扣除闽南快运之前支付的医疗费,实际经济损失33万余元。故龙海法院一审认为,龙海汽车站与作为实际承运人的闽南快运都有赔偿责任,判令其共同支付小张33万余元,司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延伸

  只要驾驶员同意上了车 就负有安全运抵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客运班车上的乘客,还有免票的儿童、中途上车未免票,以及“好意同乘”的乘客,若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这些乘客也都能找承运方求偿吗?对此,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1.免票儿童同样求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虽然儿童没有购买车票,但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免票儿童与承运单位之间仍旧存在承运的合同关系。承运单位仍然需要在承运合同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免票儿童未购买车票而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到人身损害的儿童仍可得到相应的赔偿。

  2.中途上车的也可求偿

  纸质车票是证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现在,长途客运车都要求装载GPS以及车上监控,可以调取该系列证据证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无论对持票者、持优惠票者、按规定免票者、已交钱但未给票者,以及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乘客,都是适用的。

  只要驾驶员同意乘客上了车,驾驶员就负有将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

  3.“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

  “好意同乘”即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以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为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搭乘人员明知道驾驶员无驾驶资格,仍主动要求搭车,最后导致损害发生的,乘客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海都记者 曾炳光)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漳州常山开发区户籍人员 今后可到云霄办就业证
下一条:漳州今日全市晴到多云 再忍两天有场大雨来降温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