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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档常丢酒老板蹲守捉贼 打死偷酒汉被判4年半

2014-05-05 07:33 来源:闽南网 0
大排档常丢酒,老板发现涉嫌偷酒贼,一顿打后致郭某死亡。

  昨法院一审,法医以公诉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三种身份出庭

  打死偷酒汉 老板被判4年半

  □“小偷虽可恨 但也不能用私刑”追踪

打死偷酒汉 老板被判4年半
本报今年3月25日曾作报道

  闽南网5月5日讯 大排档常丢酒,老板洪某邀朋友柯某蹲守抓贼,发现涉嫌偷酒的郭某后,就一顿打。谁知,郭某当天中午死于自家马桶上。

  经尸检鉴定,郭某因有中重度脂肪肝,肝脏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报今年3月25日N7版曾作报道)。

  不过,因为郭某在家中的死亡现场有摔倒的痕迹,那么,到底他是摔死的,还是被打死的,成了争议的焦点。为此,法医以公诉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三种身份出庭。

  考虑到郭某偷酒存在过错,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长泰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柯某有期徒刑三年。

  【焦点】

  摔死的? VS 被打死的?

  因在卫生间的死亡现场,有发现郭某摔倒的痕迹。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郭某到底是摔死的,还是被打死的,成了争论的焦点。为此,法医以三种身份出庭作证。

  1 漳州市检察院副主任法医师刘龙清受指派,出庭支持公诉。

  2 长泰县公安局法医赵晓勇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明郭某是因遭受钝器打击导致肝脏破裂,郭某因有中重度脂肪肝,所以其肝脏较一般人的肝脏在遭受外力的情况下较易破裂。

  3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联,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证明肝脏破裂有即时性和迟发性两种情况。在肝脏迟发性破裂的情况下,肝脏破裂时包膜没有破裂,人的行为不会有较大的异常,当出血量到一定程度,包膜受到外力或者自身产生压力会破裂。在人受伤后没有马上死亡的情况下,受伤部位机体会进行处理,白细胞作为抵抗的细胞,会发生作用。白细胞有不同种类,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反应,受伤后6小时之内一般看不到太多中性粒细胞,8到10小时后中性粒细胞会大量增多。郭某肝门处、灶性区域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肝脏破裂时间应在死亡前10小时左右。郭某的失血量很大,足以导致死亡,而身上的其他擦伤挫伤不会致命,头面部损伤很轻,不容易发现,只有打开头皮才发现两小处损伤,一般是由于摔跌导致。头部皮下的出血可能跟他死亡过程中出现的状况相关。郭某是因肝脏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

  【判决】

  因郭某偷酒过错引发命案 故对大排档主减轻处罚

  案发后,洪某、柯某共同支付赔偿款9.5万元,郭家表示谅解。

  长泰检方认为,洪某、柯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但本案是由于郭某的过错引发,郭某的伤情存在一果多因的情形,建议对洪某、柯某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某和柯某对检方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两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长泰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柯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相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两人具有减轻情节,应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洪某、柯某持械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后仍不停止犯罪继续殴打,致被害人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造成严重后果,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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