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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踪10年儿子房产继承陷困局 母亲法院宣告其死亡

2014-02-28 08:11 来源:闽南网 0

【法官说法】

为什么要宣告死亡?

  经办法官介绍,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本案中,如果阿春不宣告丈夫死亡,只是宣告失踪,则不产生继承关系,只有宣告死亡了,继承关系才会产生。

  而宣告死亡也不是随随便便的,只有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才行,如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且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为什么要其妻申请?

  那么,本案中,为何只能是阿金的妻子来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呢?

  经办法官解释,因为宣告当事人死亡,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且有范围和顺序要求: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所以只能由阿金配偶阿春来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子不能来申请。

□延伸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

  他的人身财产关系怎么办?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不等于人生理上的死亡。当事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这个时候,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当事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而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当事人宣告死亡后又出现,原其利害关系人领走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依旧可追回。

  但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彭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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