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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25万元购买小产权房未交付 屋主却离婚又身亡

2014-02-20 09:20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2月20日讯 签了合同,也交了25万元转让款,可直到2年后,屋主喝农药身亡,房屋仍未交付。而屋主生前又和妻子离了婚。

  最后,购房者只好将屋主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5万元购房款。

  但屋主前妻却称,转让房屋后他们已经离婚,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这房屋还是小产权房,购房者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25万购房款该不该由屋主前妻偿还?

  日前,龙海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屋主前妻有义务偿还25万元。前妻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漳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男子交25万元购买小产权房未交付
男子交25万元购买小产权房未交付 丘天/漫画

【案例】

签合同买小产权房 没想屋主离婚死了

  2010年9月14日,屋主孙某与购房者陈某签订合同,约定孙某将自己位于324线国道边、一幢150平方米的二层小楼,永久性转让给陈某使用,转让款为25万元。当天,陈某支付了25万元,孙某也出具收条。

  但直至2012年5月24日,孙某喝农药身亡,仍未交付房屋。而2010年11月1日,孙某与妻子小玉(化名)由龙海法院调解离婚。

  陈某只好将孙某前妻小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房款25万元及利息。但小玉说,两人已经离婚,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

  日前,龙海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小玉有还款义务。事后,小玉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漳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25万元该不该还?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在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陈某与孙某生前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孙某所售房屋未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许可手续。

  所以,陈某与孙某生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孙某生前因无效的房屋买卖行为,而取得的购房款25万元应予返还。

  25万该由谁来还?

  龙海法院一审认为,小玉与孙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孙某已于2010年9月14日收取了该购房款,收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虽然《民事调解书》约定“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但该约定只对小玉与孙某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于归还该购房款义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均仍有偿还的义务。

  因此,法院一审判令小玉须返还购房款25万元,二审法院也对此判决做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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