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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保障房新规:廉租房续合同 经适房转让交易限制

2014-01-21 10:47 来源:闽南网 0

  随着2014年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房细则今年起正式施行。相比旧细则,新版细则对保障性住房分类更加细致,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的申请和租售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租赁合同期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主动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2个月或合同约定时间内转换保障方式或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承租人亡故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合同期满后,另行申请。

●转让、交易等的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含可售廉租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取得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

  限价商品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若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性质属划拨用地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回购时,装修不予补偿。

骗购骗租到保障房

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房屋,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市住建局可提请购(租)房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购(租)房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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