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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漳州市区保障房新政策:保障房申请准入条件细则

2014-01-21 10:37 来源:闽南网 1

  随着2014年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房细则近日出台,2010年出台的相关细则作废。相比旧细则,新版细则保障房申请准入条件变动很大。对保障性住房分类更加细致,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申请条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QQ截图20140110074645保障房准入条件图解


廉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无房;

  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则按原来规定执行。

保障房申请审核流程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家庭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淘汰制度,建立市区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审核经济状况等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建立档案,会同市、区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

●几种不得申请的情况

  发现申请情况造假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认定为现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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