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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堆沙致车祸赔偿6万元

2013-05-09 08:29 来源:闽南网 0

  漫画

炎平/制图

  闽南网5月9日讯 道路上,可以堆放建筑材料吗?如果有人因此发生车祸,或者受到伤害,堆放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昨日,龙海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在龙海海澄,村民王某在村道上堆放沙子,结果造成摩托车摔倒,乘员遭后面车辆碾压致残。虽然事故主要责任在摩托车手身上,但王某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也应付15%责任,赔偿6万元。

【案件】摩托骑上沙堆乘员摔倒被碾压

  去年8月7日,钟某骑一辆无牌摩托车,载着高某,行驶至龙海海澄镇玉枕村村道。当时,他从左侧超越一辆拼装农用车,开上了路边的沙堆。高某摔倒,被农用车碾压。经交警认定,钟某承担主要责任,沙堆主人王某和农用车司机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高某伤情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等,经鉴定,为5级伤残附加一项9级伤残,属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建议评定为6年。经法院认定,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56万元。今年1月,高某将其他3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义务。如果机动车一方未投保,将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因许某未投保此项保险,故应先行赔偿12万元。剩余44万元,由钟某按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即30余万元;由许某按事故次要责任承担15%,即6万余元;另外15%,由王某承担。

【说法】沙堆主人因违规占道担责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向东介绍,生活中常可以看到有人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或者一些单位为了预埋管线而挖掘公路,将土石等随意堆放在公路一侧,殊不知,这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罚款。若因此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占用道路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沙土,影响交通安全,属于有过错方,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及时清理道路管理者亦担责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双古认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应及时清理公路上的杂物,以保障行车行人安全。如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事发公路尽到职责,保障畅通,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公路畅通的不安全因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道路上的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其业主单位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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