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官支招为“被结婚”破题
闽南网4月23日讯 眼看着孩子就要出生了,诏安女子小陈还是领不到结婚证。
8年前,堂妹盗用小陈的身份信息,到晋江与一男子假登记结婚骗钱。可是真相大白后,晋江法院、民政局均表示无法帮小陈将那起虚假婚姻撤销(本报2011年5月23日、6月14日、今年4月19日曾做详细报道)。
昨天上午,小陈在记者的陪同下,来到漳州市妇联寻求帮助。律师、法官、网友也纷纷支招,希望能帮小陈渡过难关。
此外,芗城区民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承认,现在婚姻登记部门难以百分之百核实申请人的信息,所以像小陈这类案例还是有可能发生,“我们现在一般是通过扫描二代证,确认其身份,如果是造假证,我们也很难核实,毕竟我们没有跟公安的户籍信息联网”。
漳州市妇联权益部:
建议走民事诉讼判决当初婚姻无效
昨天上午,挺着7个月大肚子,小陈来到了漳州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小杨说:“这也是我们这里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案例,事情似乎有点难以解决。”
既然现在刑事诉讼已经走完,而行政诉讼又超了时效,她建议小陈走民事诉讼这条路。“因为堂妹把你的户口本拿去,以你的名义伪造了一张假身份证,与他人结婚,这肯定侵犯到了你的名誉权益,你看能不能从民事的方面,向晋江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当初的婚姻无效。”
事后,小杨还帮小陈联系了市妇联妇女维权岗的律师,可以免费帮助小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常年进行民事审判的法官:
侵权行为是持续的不适用5年诉讼时效
一位常年进行民事一线审判的法官认为,由于小陈不是该起婚姻当中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所以小陈“被结婚”不适于提起离婚或者要求法院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明文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被结婚”案件中,晋江民政局明显没有履行好结婚材料审核的义务,所以小陈可以向晋江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民政部门做出该起婚姻登记及发放结婚证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而且,由于“被结婚”的事实一直存在,所以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不适用行政诉讼时效5年的规定。
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
起诉不让登记部门让对方去举证
簪华律师事务所的杨建亮律师分析了小陈的案例后,认为走民事诉讼这条路也行不通。“民事诉讼只能说她堂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从而要求民事赔偿,没办法要求法院判决该起婚姻无效,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杨律师称,这起案件也凸显了当前婚姻法里的一些盲区,针对骗婚的这类案例,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款可循,“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这方面的规定,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现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了这条”。
因此,杨律师建议,小陈直接到漳州或跟丈夫去龙岩登记结婚,如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即可向法院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这是最好的办法了,到时民政部门就要去举证为什么不能登记,免得当事人要到处跑”。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
登记存在重大瑕疵属无效行政行为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在博客中也发表看法,认为堂妹冒用小陈之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在形式上虽属合法,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要件,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小陈亦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青松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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