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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规范农村“两公”项目用地审批

闽南日报   2026-04-09 10:08

  近日,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转用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制度规范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下简称“两公”)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明确范围、严控规模、优化流程、强化监管,切实保障乡村教育、文化、医疗、交通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

  《通知》明确,农村“两公”项目覆盖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教、医疗卫生、教育设施及公用事业等领域,具体包括乡村道路、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防洪环卫、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所、敬老院、殡葬、公园绿地等公益事业,全方位贴合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知》结合漳州实际,进一步将交通场站、环卫设施、公园绿地等纳入保障范围,推动公共服务用地保障更精准、更全面。

  在用地管控上,《通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与节约集约用地底线。明确农村公园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同时对常用设施设定用地规模上限:村委会、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不超过2000平方米,公园绿地不超过5000平方米,小学按班级规模控制人均用地面积,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按户均一车位计算上限,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提升利用效率。

  针对农村“两公”项目用地审批中涉及林地、草地的难点问题,《通知》推行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机制,大幅压缩审批时限。项目涉及林地、草地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与林业部门同步开展前期工作、统一组卷,组卷完成后可先行上报农转用审查,林地、草地审核同意书在市政府审批前补充提交即可,有效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助力项目早落地、早见效。

  为确保“两公”项目用地“名副其实”,《通知》强化会审把关。要求项目明确详细建设内容,涉及宗教、民间信仰、宗祠等须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乡镇政府依法出具审核意见,市级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严把项目用途关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用地批准不是终点,规范使用才是关键。《通知》要求,各县(区)在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后,依法依规完成用地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后续手续,并加强批后动态监管,形成“审批—监管—落实”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土地严格按审批用途使用,切实把每一寸土地用在刀刃上,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筑牢用地保障。(漳州融媒记者 刘婧 通讯员 蓝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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