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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坑放倒报废摩托 道路建设方支付4万补偿款

2011-07-05 01:30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芗城区的黄某骑一辆报废摩托车,途经市区一新建道路时,因路面有个水坑,摩托车栽了跟头,黄某摔伤。事后,黄某家人将道路建设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经过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道路建设方同意支付黄某经济补偿款4万元。日前,黄某拿到这笔补偿款。

  道路水坑绊倒人,建设方有没有过错?黄某骑报废摩托车上路,是不是也有过错?本报昨邀请相关律师,进行一一解答。

【事件实录】
骑摩托车外出
水坑拦路摔重伤

  去年1月3日晚,黄某骑一辆未挂车牌的报废摩托车,途经市区一新建道路时,由于道路上形成一个“大概直径1米,深约20厘米”的水坑,摩托车在此栽了跟头,黄某摔伤。

  黄某共住院50天,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出院时,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度颅脑损伤等,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黄家人认为是路面缺乏管理维护所致,将道路的建设方漳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6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黄某经济补偿款4万元。

【律师说法】
没警示标志
建设方要赔偿

  黄某的代理律师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欧文聪说,道路建设方漳州某公司对该道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未在路上设置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在履行道路管理职务方面存在瑕疵,导致黄某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侵权,应对黄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骑报废摩托车
受害人自身有错

  北京郦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宪湘认为,黄某所骑摩托车属于报废车,按规定报废车辆禁止上路,因此可认为黄某对于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侵权责任法》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如果受害人未按规定戴头盔,或者无证驾驶,这些因素也可以认为受害人存在过错,也就可能成为侵权人要求降低赔偿责任的重要理由。

公民发现隐患
应及时反映

  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庆瑞称,《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生活中,道路等人工建筑或公共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能分属电力、通信、市政工程等,他们应当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定期巡查,及时维护,排除隐患,以免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而自担其责。但建筑或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可能层出不穷,作为公民,若发现安全隐患状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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