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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司机都告对方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各自买单

2011-07-05 01:25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7月1日 芗城法院

  摩托车交强险一年的费用就120元,钱不多,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费用,为车主省去一大笔意外损失。没有投保的车主往往是出事故后,才体会到交强险的重要性。

  蔡某骑摩托车与骑电动车(属机动车)的吴某相撞,两人均受伤,事后双方各自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7月1日,芗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均要承担对方损失,但两辆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原本属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费用,由他们各自承担。

  去年9月16日,蔡某骑无牌摩托车,在一个三岔路口与骑电动车的吴某相撞。吴某受伤住院,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且两车均属机动车,均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因赔偿问题,吴某将蔡某告到法院,索赔损失8万多元。吴某认为,蔡某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万多元,另外1万元,则要求他按照60%赔付,即6000元。诉讼中,蔡某反诉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进行门诊治疗亦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吴某按责任分担,支付6000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时,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为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如果机动车一方实际未投保的,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此,判决蔡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万元,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000元。而吴某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7万),赔偿蔡某各项损失3000多元。

  经办法官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一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作为机动车主,应按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参加该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例中,常常有车主为了省钱,没有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影响了后期治疗。甚至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非死即伤,但因致害方机动车车主未购买交强险,无法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此部分责任,自身也承担不了巨额赔偿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娟娟 郑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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