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工地水坑吞人一高中生溺亡 施工方赔偿家属57万
2016-05-09 09:31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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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0日,诏安县18岁的高中生吴剑林去亲戚家的养鹅场帮忙,不料被附近工地的水坑“吞噬”,再也没有醒来。村民说,有看到工程队的钩机在事发水塘挖坑,周围却都没有警戒标识,导致发生溺亡事件。昨日,导报记者获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施工方和死者家属最终达成调解,施工方赔偿死者家属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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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国道干线纵二线诏安城关过境段公路施工工程的业主为诏安县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工程由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工程征用诏安县深桥镇考湖村“赤头路”原属吴绍发等人耕作的农田,该农田因开发区在周围地段施工从2009年起出现积水,形成一水塘。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进入施工阶段后,用沙石在上述水塘中填筑一条约5.5米宽的便道将水塘分割成南北两半,并在南边一半水塘的北边靠西处用挖掘机挖掘其中一水坑。2015年8月1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吴剑林随同吴斌松、吴剑雄在便道南边的水塘内赶鹅时,不慎掉进上述水坑溺水死亡。
经法院两次现场勘验,发生事故的水塘水抽干后呈水田状,上面有四个水坑,南北各两个。导致吴剑林溺水死亡的水坑,南边长8.7米,东边长6.8米,北边长4米,西边长6.3米,深度3.5米,水坑东面坑壁有挖掘机挖掘的痕迹。
综合双方的过失程度,一审认为可酌情确定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对损害后果发生承担80%的责任,吴剑林自行承担20%的责任。因而判处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73964.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20日,二审在漳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近日,双方通过调解,施工方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最终赔偿死者家属57万余元。(记者 沈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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