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一单位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11万元获刑
2016-01-13 07:40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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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原法人代表、总经理许某任职期间,利用职便,收受贿赂。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1万元。
许某,今年40多岁,自2006年6月至2014年1月任芗城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芗城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隶属于漳州市芗城区城乡建设局。
经查,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许某利用职便,接受芗城工业开发公司所发包工程的工程承建人员曾某的请托,在曾某承建的学府路北段一、二期(胜利西路至漳华路)道路工程、漳州市益民花园安置房1#楼、2#楼、4#楼、5#楼及地下室工程等相关工程的签批、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关照。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间,曾某为感谢许某的关照,先后四次送予被告人许某现金10万元、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2斤茶叶、2瓶洋酒以及8张葡萄酒卡。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14年9月到漳州市芗城区纪委交代其收受贿赂等问题,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1万元;归案后,被告人许某动员并带犯罪嫌疑人项某、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记者 林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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