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存款40余万元 离婚时妻子欲平分利息遭拒
2015-12-09 09:28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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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曾在银行存有40余万元的葛先生近段时间遇上了烦心事。他在2008年存下这笔钱后不久,经人介绍与刘小姐相识,2009年5月1日结婚。婚后,葛先生至今一直没有取出这笔款。
今年11月中旬,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闹起离婚,刘小姐还要求平分婚后这笔钱款的全部利息。刘小姐认为:葛先生婚前的40余万元存款,虽属其个人财产,可利息应该平分。而葛先生则坚持认为,这笔钱款及利息均属个人财产,与刘小姐毫不相干。
12月8日,两人就离婚之事对簿公堂。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同意他俩离婚,法官也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款当场驳回刘小姐诉求,当庭作出判决,葛先生的这笔婚前存款及利息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不是属夫妻可平分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效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利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益,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官判定,葛先生的婚前银行存款及利息为其个人财产,婚后的刘小姐丝毫无权平分。(卢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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