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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出台 市级再救助最高时长12个月

2015-11-14 08:21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1月14日讯 昨日,漳州市政府印发《漳州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从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和审批、救助方式和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临时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等救助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以及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给予4~6个月的救助;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级再救助的标准为申请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5%,最高给予12个月的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海都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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