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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避让不明障碍导致损害 能否向管理部门索赔

2015-10-14 10:06 来源:闽南日报 0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的夜里,我驾车从入口处领取收费通行卡后,上了高速公路。行驶约25公里,我因突然发现车道中间有一堆不明障碍物而紧急避让,与小车公路右侧的护墙发生碰撞,造成3万余元的修车损失。后得知该障碍物为一大袋垃圾,而监控录像显示,垃圾在该处的遗留时间已超过4小时。面对我的赔偿请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以垃圾并非其所放置,且我当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关联为由拒绝。请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究竟应否担责?读者钟丹丹

  钟丹丹读者: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承担过错责任。《公路法》第三十五、六十六条分别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也就是说,清除公路障碍,是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内容。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明知高速公路属于危险区域,如不及时移除遗留的大袋垃圾,极可能造成事故损害,却在超过4小时的时间里未加清理,明显是对损害的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失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领取通行卡并驶入高速公路后,已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形成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核心义务之一,就是应当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其没有及时清理障碍物,也就意味着其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已经违约。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赔偿并不等于你无须担责,因为你发现障碍物后“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表明你也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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