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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分界线上卸货被撞残 承保公司也应理赔

2015-10-14 10:03 来源:闽南日报 0

  案情回放2014年9月11日18时,肖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低平板半挂车,将车辆停于漳州市区江滨路龙文东坂路段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分界线上,而后下车指挥装载货物,滞留约40分钟左右。18时45分,罗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途经该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在避让肖某的车辆时,直接撞上肖某。肖某受伤治疗106天,经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评定,肖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附加一个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驾驶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上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从驾驶室下来后在机动车道上滞留;罗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此,罗某、肖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保徐州分公司)承保了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交强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等内容,以及承保牵引的低平板车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等。所以,肖某要求承保的中保徐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该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肖某无奈,将中保徐州分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今年年初,龙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中保徐州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肖某的受伤系罗某的车辆撞伤,当时肖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与肖某所承保的车辆没有关联性。即使保险公司在事故中要承担责任,也仅在车上人员险5万元的限额内赔偿。

  龙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肖某因停车违法占道的行为,是肖某在道路上被撞的原因之一,肖某对本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中保徐州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事故发生时,肖某已经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下来,并在车下遭受人身伤害,所以对于肖某所驾驶的车来说,不属于“本车人员”,应当为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

  龙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义务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进行赔偿。龙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保徐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肖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7954万元。中保徐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最终裁决,维持原判。(记者 罗培新 通讯员 邹岩松 林斐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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