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义之 网上买卖个人信息 与实施诈骗人员同罪
闽南日报 2016-11-01 09:44
为谋取不义之财,通过互联网买卖个人信息,间接成了网上电信诈骗分子的帮凶。10月28日,张某被南靖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张某平时喜欢上网,发现在互联网上买卖个人信息可以赚钱,自以为找到发财捷径。他于2016年7月起在外租房,使用一台手提电脑,通过互联网QQ聊天软件,以每条信息2至5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购网购买家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再将这些信息以每条6元的价格卖给向网购买家实施诈骗的人员。当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件发生后,张某见势不妙暂停收购,躲避风头。但从10月份开始,他自以为安全了,就继续进行网上倒卖个人信息,以每日买卖信息一两百条的数量疯狂作案。至被抓获时,张某买卖信息六七千条,非法获利几千元。
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对方购买信息是为了向他人实施诈骗,仍将收购得来的信息卖给向网购买家实施诈骗的人员,从中非法获利,与实施诈骗的人员形成共犯,涉嫌诈骗罪。(记者 邓娜 通讯员 黄达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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