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一食品工厂偷排污水 业主涉嫌违法被拘留
2016-09-01 10:54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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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南靖县丰田镇一食品公司因恶意排污行为,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5万元,企业主被移送南靖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日前,南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丰田镇一食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没有经处理设施处理,而是直接通过废水收集池上方的两条塑料硬管排放至永丰溪旁的两口泥塘内,生产车间内的生产废水也没有经处理就通过塑料软管排放至锅炉旁的雨水沟内,最终排入到河道里。
执法人员对其所排废水采样、拍摄取证,并当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食品公司的行为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南靖警方接到环保局移送的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该公司的环保负责人郭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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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记者 陈志远 通讯员 黄达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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