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销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销售廉租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经住房保障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销售廉租住房。
一、销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
2、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②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城镇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③2008年7月1日起,因调动、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二、销售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理流程:
1、市住房保障办向社会公布可售廉租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2、申购可售廉租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可售廉租住房申请表》;
3、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可售廉租住房申请表》;
4、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办;
5、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房保障办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
6、市区廉租住房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审核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可售廉租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7、在可售廉租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转让产权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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