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漳同城大道龙海段工程征迁通告 禁止新建或装修房屋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厦漳同城大道龙海段工程的征迁通告
为推进厦漳同城大道龙海段工程沿线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范围:以厦漳同城大道龙海段工程用地范围为准(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地动迁补偿按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榜山分段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4〕19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颜厝分段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4〕20号)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该项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非法置换、租赁、买卖房屋和转让土地。
(二)抢种果树、花卉、其它农作物以及从事挖塘养殖等农业性开发经营。
(三)从事新一轮养殖或耕作。
(四)户籍迁入、分户。除按规定落户手续齐全的出生申报、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以上回原籍的毕业生、退伍军人回原籍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及户口遗漏补报落户外。
(五)新办工商、税务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上列事项有关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1年。
四、本通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开始对项目范围土地的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沿线各单位、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厦漳同城大道龙海段工程建设,被征(收)土地及拆迁建筑物(包括其它附着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动迁补偿登记手续。凡阻挠征地动迁工作,拒不交付土地和拒不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强制执行;凡不听劝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凡使用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征地动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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