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漳同城大道项目龙海颜厝分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近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颜厝分段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其中规定了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可选择全部房屋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住宅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3.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4.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5.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6.营业性用房参照龙江南路征迁相关文件(龙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88号、〔2011〕2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7.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1.各类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
2.对本《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方案》有关安置、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总层数和装修类别,按附件二、附件三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①安置房安置价为3100元/平方米,安置房优惠价为33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另行确定。
②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③一本权源资料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00~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1~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
④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⑤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件三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企业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货币补偿
1.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等按附表四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建筑物按附件五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3.构筑物、附属物按附件六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相关阅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