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房回购申请条件
2014-01-30 15:21 来源:闽南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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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保障房住户回购申请条件
近日,龙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指2007年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房。
二、本通知适用于龙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购房人拥有该保障性住房的有限产权,自缴交房屋契税之日(免缴契税的保障性住房,以免税单开具日期为准,下同)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四、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不满5年的,购房人因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出国定居或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而申报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申请政府回购,并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六、2007年8月7日之后(含7日,下同),即《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五年,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8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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