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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规定全文

2014-01-30 14:59 来源:龙海市政府网 0

  今日,龙海市发布了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转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3〕121号)的规定,现就龙海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指2007年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房。

  二、本通知适用于龙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购房人拥有该保障性住房的有限产权,自缴交房屋契税之日(免缴契税的保障性住房,以免税单开具日期为准,下同)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四、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不满5年的,购房人因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出国定居或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而申报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

  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申请政府回购,并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六、2007年8月7日之后(含7日,下同),即《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五年,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8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七、保障性住房回购的办理。

  龙海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为市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单位。

  (一)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房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执行回购作出决定,不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退还购房人;准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转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并由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具体执行回购。

  (三)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购房人已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结清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市房管局提请市物价局确定回购价格。

  (五)市物价局按照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价格并反馈市房管局。

  市物价局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地点、楼层按年度确定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标准并通知市房管局。

  (六)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根据市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标准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回购资金。

  (七)市财政局将回购所需资金拨付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帐户。

  (八)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名下,并注记“保障性住房”字样,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仍为“划拨”。

  (九)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购房人。

  (十)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回购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免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十一)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在支付回购房款后,书面报请市房管局为原购房人出具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

  (十二)市房管局为原购房人出具保障性住房已回购的证明材料。

  八、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

  (一)购房人向市房管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房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同意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将有关材料退还购房人;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的,提请市物价局确定购房人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

  (三)市物价局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购房人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并反馈市房管局,购房人原已按市场价购买部分不需补交,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市物价局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地点、楼层按年度确定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并通知市房管局。

  (四)市房管局根据市物价局确定的补交标准,计算一次性补交价款,并告知购房人向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市财政局负责收取扣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其他补交价款,为购房人出具相应收款票据。收取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作为市财政局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回购保障性住房。

  为加强资金监管,参照房改房征收流程,土地收益等价款和土地出让金等补交价款由市房管局代为征收,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房管局根据相关的收款票据,出具“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

  (六)购房人凭市房管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可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的权属登记手续。

  (七)购房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涉及的有关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九、2007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登记

  (一)根据《福建省已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受益分配管理若干规定》(闽财综[1999]163号)、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

  11月19日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和漳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7号关于2007年前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我市2007年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只须按规定交纳该房屋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即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二)2007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通过赠予、继承、购买等转移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时,可以按规定进行上市交易、抵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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