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销售手机给10岁小孩 商家道歉又赔钱

闽南日报   2018-11-28 08:40

­  龙海市10岁小男孩小方未经家长同意,擅自从家里拿钱向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款1000元的手机,家人发现后要求退货遭到经营者胡某拒绝。11月23日,龙海市12315投诉台执法人员介入调解,商家向家长道歉,并补偿给家长200元。

­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接诉后,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小方未满16周岁,且买手机之前监护人并不知情。不是学生学习用品,该购买手机行为与小方的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经营者出售手机给小方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过错在于商家,家长有权退货。经调解,经营者向家长表示道歉;由于该手机小方使用后已有磨损,商家不好再卖,遂补偿给家长200元,手机由方先生留下使用。

­  点评: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或陪同下,经营者擅自销售给未成年人贵重商品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此案例提醒商家,在销售一些贵重商品时,要注意观察消费对象的身份,碰到未成年人顾客时,应当要求对方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高档消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郑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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