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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四类退役兵安排工作

2014-05-26 11:30 来源:福建日报 0

  22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对实施近4年的《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做出重要修订。修订后,我省义务兵优待金将有所提高,四类退役士兵将由政府安排工作。

  修订后,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即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新条例将原先鼓励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扩大到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同时,修订保留应届高中毕业生高校录取资格和延长退伍后复(入)学期限的规定。

  新条例还规定四类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具体包括: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限从一年修改为六个月,可适当延长安置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可享生活补助费。

  新条例还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补助规定了新标准。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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