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发现66年前的“坟地证”

东山新闻网   2017-06-26 10:35

­  6月23日,家住东山县康美镇康美村的村民林先生,向笔者展示一张东山县解放后1951年首任县长张书田签名和盖有县人民政府大印的“福建省东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东字第344号)。令人称奇的是该证登记的不是耕地,也不是房屋,而是一坵坟。东山县档案局有关人员认为,该证对于研究解放初期农村历史变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笔者看到这一张证虽然距今已有66年历史,但纸面还很新,保存完好,竖字体,固定内容、项目、附表采用打印,姓名和表格里一部份内容采用钢笔字填写,文字清晰。右边正文写着,东山县第一区康美乡(镇)康美村居民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零段(坵)零亩零分零厘零毫”;非耕地“壹段(坵)壹亩五分贰厘零毫”;房产共计房屋“零间”,地基“零段(坵)零亩零分零厘零毫”,均作为本户全家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岀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署名县长:张书田(字蓝色)。

­  左边的附表分土地、房产两部分。土地一栏表格名称分为座落:填写“村南”。种类:填写“坟”。地名:填写“后深尾”。折市亩数:填写“壹亩五分贰厘”。东西南北四至填写林某某等人的农边、田边。表格长宽尺度,附属物放空。房产一栏表格名称分为座落、种类、间数、原地基单位数、折市亩数、地基东西南北四至、地基长宽尺度、附属物等均放空没填写。最后靠左边落款: 东山县人民政府印(四方形)1951年12月发。

­  现年80多岁的林先生介绍说,该证登记的是他家一坵祖坟,占地面积1.52亩。虽然坟地登记与土地房产所有证同一种证,但家里的坟地与耕地、房产所有证一般不会登记在同一张证上,以便于耕地或房产典卖、转让、赠与、岀租。据悉,上世纪50年代初,东山县政府对一部份坟地当作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但几年后逐步取消对坟地发证的做法。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漳州:水环境治理有望1月底前完工
  • 东山:蓝碳红利反哺村民
  • 平和:生态种养 好“钱”景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